办事指南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改革的需要,优化配置学校人才资源,改善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资源效率,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切实提高我校人才队伍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及业务水平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其任现职期间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应遵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的相关要求,从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出发,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综合考核、择优晋升。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三个类别,学校分类制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标准,各学科评议组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可制订不低于学校指导标准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系列和科学研究系列两类。教学系列主要在长期承担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的教师岗位中设置,要求以教学为主同时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该系列设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科学研究系列主要在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岗位和科研机构中设置,对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设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职务。

第六条 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主要针对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设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职务。

第七条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分为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情报、档案、出版编辑、会计、卫生系列等。

第八条 申报范围

(一)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系列和学科必须与主岗位所从事工作对应的系列和学科一致。若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与主岗位所从事工作和学科不一致,则以主岗位进行管理,不聘任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若以后岗位变动,可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聘任和管理。

(二)申报和推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要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三)教学、科研单位任课教师可申报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四)专职科研人员可申报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五)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可申报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

(六)各岗位教职工可根据岗位要求,申报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校长担任组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职称改革有关工作,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建评委会、组织实施评审等。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改办,设在人事处)。职改办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及其它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一)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我校各学科评议组评议通过的教师、管理研究、实验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及需外送评审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选。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授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副主任中至少有1名是非领导职务的一线专任教师。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职改办根据学科专业分布情况及人员结构提出初步人选构成方案,经校务会研究后确定。

第十一条学科评议组

(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分布和评审工作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

(二)学科评议组按照学科类别,原则上以学院(系)或专业为单位组建,负责评审和推荐包含该学科所涵盖的所有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我校具有评审权的教师、管理研究、实验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科评议组在当年学校下达的指标限额内进行评审,通过者提交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及我校不具有评审权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科评议组在当年学校下达的指标限额内进行推荐,通过者提交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评审。

(三)学科评议组由5名或7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人。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具有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优先选择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三章  评聘程序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报。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根据本人情况,对照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如实填写相应表格,并准备支撑材料。

(二)材料审核。各申报人所在学院(系)、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字盖章确认,主要考察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然后由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教学情况、科研成果等专项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三)单位推荐。各申报人所在学院(系)、部门负责人对申报人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及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查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四)成果鉴定。申报评审教师系列、管理研究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实验师的人员,应向人事处提交两篇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发表的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独撰的代表性成果(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由学校委托校外两位同行专家鉴定。同行专家鉴定意见仅限当年有效,再次申报者需重新按程序进行鉴定。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下达。学校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岗位职数,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现状及当年符合申报条件人数,经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后提交校务会审定并下达年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指标。

(六)学科评议组评议和推荐。各学科评议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本学科的评议权限范围内,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议结果和推荐人选。

(七)政审。由申报者所属党总支对本人思想政治素质、学术道德、师德师风等进行审查。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还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出具审查意见,最后由校党委审核。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推荐)评审通过人选。

(九)公示。学科评议组推荐评议通过报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召开评委会前由学校职改办统一进行“师德考核结论意见”(仅限教师和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和“个人业绩贡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通过推荐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校进行推荐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后,向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相关评审组织推荐评审。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能开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同意”票不低于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才算通过。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学科评议组在表决时,如遇表决结果因“弃权”票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一而未获通过的,或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学科评议组半数以上成员要求对未通过人员复议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学科评议组可以当场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经过重新评议仍未通过的不再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实行评审回避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如与评审对象是直系血亲、配偶或姻亲关系的,该成员必须回避,在计算票数时扣除本人基数。

第十六条答辩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须参加答辩

1.不具备规定学历;

2.虽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

3.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

4.越级晋升;

5.学科评议组要求答辩的。

(二)答辩内容

重点了解答辩人掌握所任学科(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本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动态等。

(三)答辩形式

凡四川省教育厅未授予相应评议权的学科,均应参加省上统一组织的答辩;四川省教育厅已授予评议权的学科,由该学科评议组组织答辩,并填写《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答辩表》。答辩不合格者,学科评议组不得推荐。

第十七条任职资格通知及聘任。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向全校下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及聘任决定(其中,在管理岗位取得管理研究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学校仍按管理岗位进行管理并兑现相应待遇,不聘任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作为晋升各级管理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证书办理。人事处每年统一办理一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章  申诉与举报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职改办提出书面申诉与举报。

第二十一条学校职改办负责受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申诉与举报。职改办接到有关申诉与举报,并经初步核实后,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有关申诉与举报的处理。申诉与举报一经核实,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若发现属于学科评议组工作严重失误者,将取消评审通过人员资格,并收回该评议组织评议权三年;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职改办负责解释。


来源: 科研处 日期: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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