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制度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适应学校建设与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倡导学术自由,开展学术交流,恪守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及以上学历,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可设置顾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经校长提名或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可增补人选。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 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等职责,受理学术争议,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一)审议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等。

  (二)评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

  (三)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四)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五)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

  (六)对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科研处 日期: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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