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技术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科技工作及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科研、试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成果推广、承包技术工程、销售科研新产品和其它技术活动而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及技术协议书等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能
第三条 我院非独立法人单位和个人订立的技术合同及技术协议书等,均归口科研处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对全院技术合同和技术贸易活动有监督、检查、服务职能。
第五条 凡未经科研处审核,私订合同完成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签约
第六条 凡使用或转让学院持有的职务技术成果、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承担各种技术贸易活动等,都必须按《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条 拟订的技术合同,需经科研处审核和法律认定后,才能加盖“四川科技职业学院”章和上述单位法人代表章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对于重大科技项目的技术合同,由科研处同课题组所在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报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签约手续。
第九条 订立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合作方(受让方)要求其产品持有“四川科技职业学院”等字样标记的,必须事先经科研处同意,并在合同中载明有偿使用及维护学院声誉的保证条款。
第十条 技术合同洽谈,课题组应事先了解对方的资质、能力和合作内容。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责、权、利条款的文字表述要明确无误,尤其是对所能达到的技术指标要真实可行,对承担的风险责任既要有把握避免,也不能有失公平,做到合理并约定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最高不应超过合同的实际到款费额)。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技术市场登记由科研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文本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交科研处存档(含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及有关材料),课题组和所在系部各留一份备查。
第十三条 院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系(部),一律无权对外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技术合同。否则,因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系(部)订立无效合同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院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签订技术合同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是完成所签合同义务的责任者,要确保投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任务。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立即到科研处登记。合同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办理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卡。本院技术合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合同进行管理、考核和结帐。
第十六条 全院各类技术合同,每年年底都必须向科研处填报“技术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如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如技术合同变更或解除,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立即向科研处汇报,并办理书面手续,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 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使技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终止合同。如技术合同终止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科研处汇报,并办理书面手续,明确原合同终止日期和责任。
第五章 技术合同的违约、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凡属委托方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请对方纠正,以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凡属本院课题组责任的,由项目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而损害学院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我方项目组违约承担经济赔偿,原则上按照学院、课题组各自的受益比例分担赔偿额;已开支造成的缺额部分,由以上各方自行设法补齐。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2)调节解决;(3)申请仲裁;(4)向法院起诉。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
第六章 合同项目的验收、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完成后,一般项目由课题组出面与委托方(合作方)一起对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合同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项目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验收材料,如验收报告、鉴定材料及证书、总结报告、技术文件、原始实验资料、设计图纸等,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送交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有约定或成果水平较高、应用价值较大的项目,要求鉴定的,由科研处会同课题组及所在单位,与委托方(合作方)共同组织、聘请专家进行鉴定,并办理成果登记和推荐报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非法人资格的系(部)及其科研人员不经科研处私自与其它单位签署合同或将经费汇至院财务处以外帐户的,该创收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使用学院任何场所和仪器设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院内有关单位之间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或技术协议,归口科研处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履行科技项目合同时,如遇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离校,原则上应在项目结题后再办调动。如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要求将合同转至调入单位的,应事先经科研处报学院同意后,并征得委托方(合作方)认可,且各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将合同随项目负责人转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